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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後之溫泉標章申請案應備書件修正說明

為因應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即日起向本局遞送溫泉標章申請案,得以「商業設立登記證明」作為申請人經營相關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惟現行之商業登記制度因不發放書面證明文件,僅由商業主管機關將登記資料公開登錄於網站上,故溫泉標章申請人於送件時,僅需於申請表上註明商業登記統一編號,經本局查詢無誤後即視為具備「申請人經營相關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