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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正歷史建築『市長官邸』公告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公告1份,請查照。

公告機關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辦理。

二、旨揭建物業已完成歷史建築登錄法定程序,並公告為本市歷史建築,請各區公所協助張貼公告於公布欄30日。

刊登日期

114-06-20

截止日期

114-07-20

登載機關

臺北市北投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