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辦理。二、旨揭建物業已完成歷史建築登錄法定程序,並公告為本市歷史建築,請各區公所協助張貼公告於公布欄30日。
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辦理。
二、旨揭建物業已完成歷史建築登錄法定程序,並公告為本市歷史建築,請各區公所協助張貼公告於公布欄30日。
114-06-20
114-07-20
臺北市北投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