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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加強旅宿業收住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者之管理,公告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非防疫旅館之旅宿業者應執行防疫措施。

公告機關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觀產字第1093024508號

一、執行期間:自109年8月17日起至本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或指揮官指示無須採行之日止。
二、實施對象:本市非防疫旅館之旅宿業者。
三、防疫措施: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8月7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537號函規定,一般旅宿如接獲居家檢疫者或隔離者提出入住需求,應聲明「不接受居家檢疫或隔離者入住」,並主動通報本府市民熱線1999或觀光傳播局。
(二)同意居家檢疫或隔離者入住之一般旅宿(即非本府審核通過之防疫旅館),應依前函主動通報本府觀光傳播局;並俟該局輔導成為防疫旅宿、落實居家檢疫相關措施後,方可安排居家檢疫或隔離者旅客入住。
(三)自公告日起,一般旅宿如於109年8月20日後仍收住居家檢疫或隔離旅客,將於8月21日起公告一般旅宿之名稱及地址。
(四)一般旅宿如仍未依第二項規定申請成為防疫旅館,將於8月28日起處罰。
四、相關罰則:未依防疫措施執行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暨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

刊登日期

109-08-17

登載機關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