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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臺北燈節標案均依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規定處理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 聯絡人:汪彥奇股長
  • 聯絡資訊: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3369

針對今(5)日媒體不實報導「2018臺北燈節」活動違反相關法律及質疑標案的合法性一事,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發表嚴正聲明強調,報導內容多處並非事實甚至誤導大眾,進而抹煞公務同仁辦理燈節的努力,為捍衛觀光傳播局全體同仁的清白與名譽,觀傳局嚴正呼籲媒體應導正視聽,發揮傳播事實的本質,且應更深度了解相關法令後提供事實面而非主觀解讀,請讓臺北燈節回歸到藝術創作與活動本身,否則將不排除向散佈不實混淆視聽報導之人員,依法訴究相關民刑事責任。
有關媒體指稱燈節廠商得標後再將小提燈及遊行另案處理的適法性問題,觀傳局說明,原廠商小提燈設計因未符合機關需求,因此依契約履約管理規定,採行使第三人改善,遊行活動則因廠商未能依服務建議書所提方案執行,採解除契約方式處理,都是雙方契約成立後,廠商因有履約瑕疵,機關所採行的履約管理措施,沒有「不公平競爭」的問題,如後續造成機關損失,也將依法求償,全案相關程序均依政府採購法及契約相關規定辦理。觀傳局也說明,正因這些措施都非屬雙方合意契約變更的概念,沒有報導所稱修約的問題。
至於媒體質疑小提燈設計及製作的新標案在5天內完成評選、議價及對外發表,觀傳局表示,該案在1月15日上網公告,等標期11天,1月25日截標,1月26日評選及議價,由於評選時投標廠商即需提出小提燈設計圖及模型,在當天決標後即開始進行圖稿修正,觀傳局同仁連日加班和廠商數度對稿,1月29日定稿後,廠商即趕製記者會所需的小提燈數量及製作大型道具,並在2月2日召開記者會公布今年燈節小提燈樣式,屬履約的正常程序,一切均依契約規定辦理。

報導質疑原廠商是否有資格繼續承攬燈節活動,觀傳局指出,決標後契約即屬成立,廠商就要依約執行,當有履約瑕疵,契約內規範得採全部解除、部分解除或採行使第三人改善等方案,在衡酌契約執行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加以整個燈節時程緊迫,且除小提燈及遊行外,其他如燈區設計等工作已經陸續進行,也具可獨立完成的特性,所以廠商所需負責的其他工作項目仍持續執行。觀傳局並強調,目前燈節各項工作緊鑼密鼓籌劃當中,除了上週的小提燈亮相外,主燈及各燈區也會陸續對外公布。
觀傳局進一步表示,該案在去年12月28日決標公告後,廠商與機關的契約關係就已成立生效,並無尚未簽約即修約或先一步對外公開招標的問題。由於燈節活動為市府年度重要活動,感謝市長、副市長及全府各局處協助,讓活動順利圓滿執行,有關媒體之不實指控,未來亦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毀謗罪及民法第184條等相關規定針對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