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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業務公開

一、本作業依據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府授法綜字第10016792200號函辦理。
二、99年5月26日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公務機關應將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個人資料類別等事項公開於電惱網站。

編號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保有依據
特定目的
個人資料類別
保有單位

個人資料保護業務公開

  本局目前尚無需進行公告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