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依據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府授法綜字第10016792200號函辦理。 二、99年5月26日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公務機關應將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個人資料類別等事項公開於電惱網站。 編號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保有依據 特定目的 個人資料類別 保有單位 個人資料保護業務公開 本局目前尚無需進行公告之資料
一、本作業依據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府授法綜字第10016792200號函辦理。 二、99年5月26日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公務機關應將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個人資料類別等事項公開於電惱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