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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應如何分級?

(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4條第1項前段:「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及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第4條:「出版品之出版、發行、供應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銷售、陳列及供應前,自行分級」等規定,出版、發行、供應者應進行出版品分級。
(2)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18歲之人不得閱聽:
a.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b.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c.過當描述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者。
d.過當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者。」
(3)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第6、8條規定,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且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將限制級出版品以設置專區、設置專櫃、外加封套等方式擇一陳列,設置專區、專櫃者並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