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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業者可否在頻道插播廣告?

(1)插播廣告(即俗稱蓋台廣告)播放規定,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5條規定,如有線電視業者與頻道供應者達成書面協議,且廣告內容無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等情形,則可依雙方協議內容自行插播廣告。

(2)同法第25條第1項也規定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因此,有線電視業者插播廣告不得覆蓋節目。

(3)如業者有違反前述情形,可利用1999、市政信箱或本局聯絡電話等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