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期間:自109年9月22日起至本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或指揮官指示無須採行之日止。
二、實施對象: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者入住非本府核准之防疫旅館、住居所或第三人無償提供處所之建物所有權人。
三、防疫措施:於本市依法進行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者,自109年9月22日起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處所限於本府核准之防疫旅館、住居所或第三人無償提供之處所,其他處所不得進行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違反者處罰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處所建物所有權人,並公布地址及所有權人姓名。
四、相關罰則:未依防疫措施執行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並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9項,公布地址及所有權人姓名。